智慧財產權
(一) 本計畫所獲得之智慧財產權或其他研發成果,屬於國科會出資部分所應得者,除 經國科會認定歸屬其所有者外,歸屬於計畫執行單位所有,而國科會「數位典藏國家型科技計畫辦公室」於NDAP執行期間內擁有各研發成果之使用權。
(二) 前項智慧財產權或其他研發成果,其歸屬、管理及運用,由計畫執行單位依科學技術基本法、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如有合作企業參與本計畫,合作企業應給予必要之配合與協助,並明訂於計畫執行單位與各計畫合作企業所簽署之補助合約書中。
(三) 如有合作企業參與本計畫,合作企業應給予必要之配合與協助,並明訂於計畫執行單位與各計畫合作企業所簽署之補助合約書中(此項辦法適用於產學合作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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